【绝对禁止违反】分支机构管理红线原则

“红线原则”指分支机构在日常开展业务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和底线。违反这些原则,不仅会影响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甚至会威胁到机构的正常存续。情节严重的,分支机构可能将面临强制解散或取缔的后果。请各专委会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切记这些原则,不要“以身试法”。


Q: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A:不具备。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在对外开展活动时,不得宣称自己是独立机构。

实际场景应用:

因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开设自己的银行账户。

Q:分支机构的命名是否存在限制?

A:存在限制。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实际场景应用:

合规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是“中国饭店协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简称“中饭协人资委”,其英文名称可以是“China Hospitality Association Human Resources Committee”。其名称不能是“中国饭店行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也不能简称为“中国饭店业人资委”,其英文名不能是“China Hospitality Industry Human Resource Committee”。

Q:哪些情况下,协会不予受理分支机构的成立申请?

A:成立申请存在以下一条或几条情况的,协会不予受理,

1.不符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成立原则和条件的;

2.与本会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工作领域相同或者相似,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单位、拟任负责人正处于法律纠纷、信访或纪检监察查办中,或拟任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且有可能给本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本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实际场景应用:

  • 不予受理“中国饭店协会冷藏车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申请(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主要业务领域较远)。

  • 不予受理“中国饭店协会产教融合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申请(拟申请机构与已存在的“中饭协人资委”工作性质和领域重复)。

  • 不予受理某分支机构成立申请,因其拟定理事长被法院划定为“老赖”(拟任负责人存在征信记录问题)。

  • 不予受理某分支机构成立申请,因其拟定的成员名单中有一半是虚构的(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 不予受理“中国饭店协会警用器械专业委会员”的成立申请(含国家管制的内容、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主要业务领域无关)。

Q:分支机构能否设置自己的二级分支机构?

A:不可以。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自己的下属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委会、代表处等),但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秘书处),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单元部门(部、室、处等)。

实际场景应用:

  • 勒令停止“中国饭店协会A专业委员会中南区代表处”的工作(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二级分支机构)。

  • 对“中国饭店协会B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表示肯定(分支机构可设置正常的办公机构)。

Q:分支机构申请更名时,可否将原名称全部修改?

A:不可以。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但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

实际场景应用:

  • 理事会驳回“中国饭店协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更名为“中国饭店协会人才交流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分支机构不得全部变更原名称)。

  • 理事会同意“中国饭店协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更名为“中国饭店协会人才资源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分支机构可对原名称做部分修改,且更名后与其工作领域依然具有紧密联系)。【声明:人资委没改名,这里只是举个例子】

Q:分支机构发生哪些行为时,会被勒令解散或终止存续?

A: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予以终止分支机构存续资格:

1.涂改、出租、出借或违法使用协会《社会团体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2.超出中国饭店协会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本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3.擅自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4.违反《中国饭店协会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名义乱收费、乱评比、乱发牌证的,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中国饭店协会监督管理的;

6.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实际场景应用:

  • 某分支机构负责人利用协会的《社会团体机构登记证书》,用Photoshop伪造了一份专委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违反第一条,同时也可能违反了某些刑事法律——伪造证件罪);

  • 不法分子冒用某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但该分支机构默许或放任、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最终活动被民政部勒令停止并通报批评,分支机构被有关部门约谈(违反第二条);

  • 某分支机构擅自设立“分会”(违反第三条);

  • 某分支机构擅自开展评奖活动,并收取评选费(违反第四条);

  • 某分支机构在未经协会审批同意的前提下举办线下论坛活动(违反第五条)。

  • 某分支机构主动提出终止动议,其动议通过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第六条)。


Q:分支机构对于人事任命存在哪些限制?

A:

  1. 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2. 分支机构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

  3. 专职工作人员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实际场景应用:

  • 张三不得同时担任中国饭店协会A专委会的理事长和B专委会的秘书长。

  • 李四不得口头任命同为业内专家的张三担任协会C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人。

  • 王五在协会C专委会任理事长,他的弟弟王六不得在C专委会任职。

Q:分支机构可否设立自己的财务机构?

A:不可以。分支机构不得开设自己的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由本会财务部统一负责,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实际场景应用:

某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时,不得使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自己或活动合作方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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